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做好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全力确保化肥生产要素供应,着力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
关于扎实做好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化肥是关系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受生产成本推动、国际市场传导、社会库存较低等因素综合影响,国内化肥价格明显上行,氮磷钾等主要品种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较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资[2021]135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工作,强化组织协调调度优先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并向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的化肥企业倾斜。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要敦促所属煤炭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本地区煤炭、硫磺、冶炼副产硫酸等重点原材料供应企业,与骨干化肥生产企业签订长协合同,督促提高长协合同兑现率,保障化肥生产企业原材料足量供应和价格稳定。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在保证民生用气的基础上,采暖季尽量减少对化肥企业中可中断工业用户的压减气量、时间,同时研究建立与化肥生产企业双赢的合作机制。各电网公司应优先保障化肥生产用电,全力支持化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产能60 万吨/年(实物量)以上重点化肥厂供应国内市场化肥的生产用能指标及能源供应,对存量化肥产能在煤炭消费控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新增产能要根据批复产能足额增加煤炭消耗指标,允许化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所需指标全力协调解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按民生保障类企业管理,并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国家和省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及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申请动用化肥储备,保障本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有关化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部署及时投放化肥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本地区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化肥进口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化肥进口、有序释放库存。
铁路部门要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和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灾情发生地区化肥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严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敞顶箱进行钾肥运输的地区,铁路部门要增加敞顶箱配用量,确保散装钾肥运输工作有序完成。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化肥等农资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为运输配送车船提供通行便利。航运企业应积极保障进口化肥运输需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点产粮区的运销备肥力度,服务农业生产需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重点对钾肥、氮肥等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看记肥料监督抽查,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使假、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国资委、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所属化肥企业保持合理产销、进销价差,鼓励让利于农民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支持农户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从购买化肥商品向集中购买施肥等生产环节服务转变,实现化肥使用的规模效应,推动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农业绿鱼发展宣传,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倡导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和缓控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支持发展肥料统配统施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各市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发挥化肥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市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本地区化肥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能源、供销、铁路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分析研判本地区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调控和产销衔接措施,保障本地区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本地区每季度化肥市场形势和已开展的有关工作,各市级发展改革委需于下一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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